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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林智敏律师:公司被员工告确认劳动关系,员工仲裁时没告我们,一审能驳回吗?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这是一起广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代理的确认劳动关系案,案号:(2026)桂03**民初9**号,一审结果为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三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胜诉。

如果你正在找一名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律师,或者你的公司近期与员工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被员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员工仲裁时没告你们公司,一审却被追加为被告,想找一名办理过同类一审案件的律师帮你打官司,本案的代理思路值得参考。原告在工地摔伤后,先后向多家关联公司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在诉讼中追加被告,最终因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缺乏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被驳回。文中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在咨询委托阶段向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一、案情:原告诉请与被告观点

原告刘某诉称,其于2025年2月27日经招用进入某户户用光伏电站安装项目从事施工工作,2025年3月1日在施工时不慎跌落受伤,住院治疗231天。原告主张,被告一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已注销的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案外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案外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四方共同合作实施户用光伏电站项目,其劳动系被告一、某劳务公司所参与的合作项目的业务组成部分,且被告一直接支付了医疗费用,故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一、某劳务公司自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6月22日申请追加被告三某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理由是被告三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二者存在直接控股关联关系,且被告三为被告二蔡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客观上具备交叉用工、混同管理的基础。

被告三某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告追加被告三为被告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严重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原告在仲裁阶段从未将被告三列为被申请人,仲裁机构也从未对被告三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过审查。同时,被告三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原告系由某劳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招用、管理和安排工作,被告三从未对原告实施过任何用工管理行为。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一审的核心难点在于:

第一,原告在一审诉讼中追加被告三为被告,是否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第二,被告三与被告一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构成混同用工;

第三,原告与某劳务公司、被告二蔡某、案外人胡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定性。

林智敏律师的一审代理策略主要围绕三个层面展开。

程序层面,重点审查原告在仲裁阶段的被申请人名单,确认原告从未对被告三提起过劳动仲裁,据此主张追加被告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应依法驳回对被告三的起诉。

实体层面,系统梳理被告一与某劳务公司之间的《户用光伏电站施工管理大包合同》,明确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某劳务公司独立负责人员招用、施工管理及安全责任,被告一不承担其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

证据层面,重点运用《会议纪要》《委托结算书》《被告二蔡某、案外人胡某的社保、工资和付款主体、缴费最终来源、双方关系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二蔡某、案外人胡某的社保、工资虽通过被告一或被告三账户代发代缴,但实际费用均从应付某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最终承担主体为被告二蔡某及其控制的某劳务公司,被告三与被告二蔡某之间仅为社保挂靠关系。

三、质证与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三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二者存在直接控股的关联关系,且被告三为被告二蔡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客观上具备交叉用工、混同管理的基础。该情形直接导致案涉项目的实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主体无法仅通过被告一一方予以认定,必须结合二公司的完整用工事实综合判定。

被告(我方)观点:

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三提出,原告追加被告三为被告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被告三在仲裁阶段从未被列为被申请人,也未对原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实体上,被告三与原告之间不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任何法定要件,双方从未产生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从未接受被告三的劳动管理,从未从被告三处获取劳动报酬。即便被告三与被告一存在关联关系,但不能仅凭关联关系推定混同用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认定,考察的是是否存在对劳动者的“交叉管理”行为,被告三从未对原告实施过任何用工管理行为。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三作为本案被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三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其仅仅对某劳务公司与被告一提起过劳动仲裁,并未对被告三提起劳动仲裁,违反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三的起诉(另行制作裁定书)。关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二者之间缺乏“用工合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关于原告与某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二蔡某、案外人胡某以及某劳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对于我方当事人被告三而言,法院另行制作裁定书,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三的起诉。该裁定书亦已生效。同案被告一、被告二蔡某的诉讼请求亦被驳回。本案以我方当事人一审全面胜诉结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五、案件总结

实务复盘来看,本案一审的关键在于准确识别原告追加被告的程序漏洞。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在起诉前虽已申请仲裁,但如果变更仲裁中的主体而以另一主体起诉,仍应视为未申请仲裁。原告在仲裁阶段从未将被告三列为被申请人,直接在本案一审诉讼中追加被告三为被告,使得被告三完全丧失了在仲裁阶段进行抗辩、举证的程序性权利,这一程序瑕疵成为驳回对被告三起诉的决定性因素。

另一方面,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认定须以实际的用工管理行为为基础。本案中,被告三与被告一虽存在控股关系,但被告三从未对原告实施过任何用工管理行为,亦未支付报酬或缴纳社保,不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基础。林智敏律师在一审代理过程中,通过系统梳理大包合同、会议纪要、委托结算书、社保工资抵扣表等证据,清晰还原了被告一与某劳务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二蔡某、案外人胡某社保工资的实际承担主体,为法院认定各方法律关系提供了完整的事实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本案的实务启示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社保代缴、工资代发,如果没有真实的用工管理行为支撑,在劳动争议中容易被对方用来主张混同用工。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当注意保留各主体独立用工的证据,避免因账户代付、社保挂靠等操作模糊了用工主体的边界。一旦被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当第一时间审查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合规,程序抗辩有时比实体抗辩更直接有效。此外,本案虽发生在广西,但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适用全国统一,仲裁前置、劳动关系三要件、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认定等核心规则,对广州及全国各地的同类案件均具有参考价值。

六、同类案件素人高频问答

问:我在工地上干活受伤,没有签劳动合同,能不能直接起诉包工头或者发包方确认劳动关系?

答: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你需要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你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直接起诉法院可能会驳回。另外,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用工合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个要件,建议咨询专业劳动争议律师评估证据。

问:我所在的施工队挂靠在某劳务公司,实际管理我的是包工头个人,我应该向谁主张劳动关系?

答: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包工头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而劳务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你提供的劳动是劳务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有可能认定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包工头与劳务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你由包工头直接招用和管理,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建议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链。

问:公司被员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如何抗辩?

答:公司应从三个层面准备:第一,审查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合规,员工是否在仲裁阶段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第二,梳理用工管理事实,包括招录、考勤、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环节,确认公司是否对员工实施过用工管理;第三,审查公司与包工头、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劳动争议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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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领域。在劳动争议一审案件代理方面,林智敏律师尤其擅长代理用人单位一方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被告方应诉实务经验,擅长从程序合规与证据链条双重视角制定一审代理策略,为用人单位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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