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主要形式及每一种遗嘱的注意事项
法律认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一、自书遗嘱:
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注意事项:
1)上述内容每一个字需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摁手印(最好大拇指清晰指印);
2)遗嘱中必须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
3)自书遗嘱虽无需见证人,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将书写遗嘱过程拍摄视频为证;
4)如果多页的,每一页下方注明页码、签名、年月日。
5)内容有修改的,建议重写或在修改处亲笔签名+年月日。
6)建议保留立遗嘱人最近的笔迹一份(防止纠纷时可以进行笔迹鉴定)。
二、打印遗嘱
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注意事项: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两个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或他人在由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而且,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应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注意事项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让见证人之间互相证实、印证、约束、监督。最少需要两名见证人,只要多于两人即可。
2)见证人要亲临现场,不许远程、线上见证,也可以先后见到场见证。
3)见证人中的一人完成全部代书工作,不允许各见证人共同代书遗嘱。
4)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需在代书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注意事项:
1)遗嘱人需要在录音文件的开头就宣示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身份。表明姓名身份是基本要求,也是因为录音不像文字具有可视性,不一定听得出谁是谁。
4)注明年、月、日。这里的时间不是书写的,而是要遗嘱人、见证人口述录音的。
5)保护好原始载体。原始载体是录音遗嘱形成时的第一载体,如用录音机+磁带录制的,这个磁带就是原始载体;用手机录制的,这个手机就是原始载体;用电脑录制的,这个电脑硬盘就是原始载体。
五、口头遗嘱
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注意事项
一、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订立遗嘱。危急情况,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二、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
四、口头遗嘱的成立期限截止危急情况消除前,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不论遗嘱人是否以其他形式再订立遗嘱。
五、危急情况已消除的证明责任,由主张口头遗嘱无效的一方证明。
六、公证遗嘱
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是最省心,做公证遗嘱时,是不允许立遗嘱人之外的人在场的,一般也会全程录音录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