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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

发布者:于水莲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1人看过


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一、同居期间双方关系的法律认定

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42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42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能补办结婚登记而未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不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总结如下:

1)同居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取得的财产,双方按各自出资额共有。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该方所有,另一方对取得该财产有资助得或辅助性劳动或生活帮助得,则该收入或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

4)双方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共有财产。

5)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财产,可以确定双方份额的,按照各自份额比例享有。

6)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三、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支付相应抚养费。

  1)不满2岁: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岁,协议不成法院视双方具体情况有利子女成长为原则裁量;满8周岁,尊重真实意愿

 2)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有固定收入,总收入的20%-30%,两个子女的适当提高,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抚养权的争取:经济优势、居住环境有利成长、孩子希望与自己生活的证据、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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