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一、同居期间双方关系的法律认定
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42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42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能补办结婚登记而未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不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总结如下:
1)同居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取得的财产,双方按各自出资额共有。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该方所有,另一方对取得该财产有资助得或辅助性劳动或生活帮助得,则该收入或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
4)双方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共有财产。
5)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财产,可以确定双方份额的,按照各自份额比例享有。
6)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三、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支付相应抚养费。
1)不满2岁: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岁,协议不成法院视双方具体情况有利子女成长为原则裁量;满8周岁,尊重真实意愿。
2)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有固定收入,总收入的20%-30%,两个子女的适当提高,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抚养权的争取:经济优势、居住环境有利成长、孩子希望与自己生活的证据、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