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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一:彩礼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29人看过


婚姻家庭之十一:彩礼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一篇,介绍彩礼

彩礼的认知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

我国《民法典》对彩礼没有规定,只是第1042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于彩礼,《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做了规定。

2024年1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做了详细解释。

对彩礼的识别

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首要问题是正确识别彩礼,确定符合善良风俗的彩礼范围。

《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上述规定,从认定符合社会习俗的彩礼依据以及不属于彩礼范围的具体财产这两个方面,规定了识别彩礼的方法。

彩礼的性质

通说观点是:属于附条件赠与,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者双方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其性质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以婚约的解除(或者结婚后短时间离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彩礼纠纷的处理规则:

对于处理彩礼纠纷的具体规则,《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和《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和第6条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有六类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

3、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4、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5、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

6、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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