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

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8866250876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家庭之九(婚姻概述)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536人看过


婚姻家庭之九(婚姻概述)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九篇,介绍婚姻。

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的,是同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变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两性结合。

婚姻的性质:

婚姻的本质是契约性质,是经过国家确认的具有身份性质的,非一般财产法意义上的契约。

1、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婚姻的缔结,必须由未婚男女之间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

2、婚姻的性质是身份契约。但它不是一般的契约,是建立身份关系的契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原则上调整的是债权关系的合同,即财产法意义上的合同,但不排除身份合同。《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性质适用本编的规定。 

3、婚姻契约须由国家确认。婚姻的合意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而经过国家的确认,婚姻才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的意义:

1、婚姻在法律上的形式意义,在于公示夫妻的身份。

2、婚姻在法律上的实质意义,是确立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论是形式上的意义还是实质上的意义,婚姻都表明: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结构。在社会中,家庭作为基础的结构,发挥重要的作用。稳定家庭关系,首先就要稳定婚姻关系,家庭稳定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62508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2306

  • 昨日访问量

    30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戚聿山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