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理是一项比较重要且复杂的工作,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遗产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二篇,介绍被继承人死亡后,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税款和债务谁承担的问题。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根据继承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遗产分割后法定继承人优先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务的规则。
清偿债务的顺序分析:
1、被继承人的遗产既发生了法定继承,又发生了遗嘱继承、遗赠的,究竟先由那一部分继承的遗产承担遗产债务,既涉及对不同继承和遗赠的效力认定问题,也涉及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保护问题。
2、《民法典》第1123条关于“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不同的继承方式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是:第一,遗赠扶养协议;第二,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三,法定继承。然而发生了继承、遗赠后,需要继承人以其继承的遗产、受遗赠人以其接受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时,应当按照相反的顺序进行。
3、第一,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当然应当先用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二、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数额超过法定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清偿税款和债务仍有不足的,依照有限继承的原则要求,法定继承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是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也就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比例相同,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以所得遗产予以清偿。
应注意的问题:
1、无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都受有限继承的约束,对于超过所得遗产的部分的遗产债务,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接受遗产是有对价的,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对遗产债务不承担清偿的责任,因而《民法典》只规定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义务,没有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承担这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