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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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张威律师代理刘某明故意伤害案获轻判

发布者:张威|时间:2026年08月12日|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明在某县某乡某村,因长期矛盾与侄媳妇即被害人李某、王某连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明与李某撕扯倒地后,刘某明用拳头捶击李某的面部等部位。王某连、李某对刘某明的隐私部位进行击打,刘某涵用拳殴打刘某明的背部。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下颌左侧中切牙脱落、侧切牙根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明多处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连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某公安局对王某连、李某、刘某涵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刘某明主动到某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刘某明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两个方面:

1. 刑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明是否构成自首;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且身体多病,是否适用缓刑。

2. 民事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10万元赔偿中,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求是否应予支持,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明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在厮打中被害人殴打刘某明致其轻微伤,存在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

民事部分,法院核定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7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误工费6600余元、护理费1300余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3万余元。固定义齿费用待治疗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刘某明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威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法定从轻情节,提出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构成自首,依法争取从轻处罚;其次,通过详细梳理案发细节及证人证言,还原被害人先动手及辱骂的过错事实,有效降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评价;最后,在民事赔偿部分,协助法院厘清合理损失范围,依法剔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诉求,将赔偿金额从10万元大幅核减至3万余元。张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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