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某基础工程公司(原告)与某大型建筑集团(被告一)就浙江湖州某地两个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分别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内容包括SMW工法桩、高压旋喷桩、钻孔灌注桩、拉森钢板桩、扬尘治理等,约定按实结算,完工验收并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价97.5%,余款作为保修金。原告垫资施工并形成旁站、拔桩记录、专题会议纪要等材料。其中一个地块原告单方结算约1236万元,另一个约711万元;建筑集团以部分地块未内部结算、钢板桩及型钢超期租金未确认为由拒付大部分款项。业主单位(被告二)以总包未审计、原告系分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为由抗辩不承担欠付责任。案件由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观点/争议焦点:一是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付97.5%”,在工程已交付使用、仅因总包内部或业主审计未完而久不结算时,能否通过施工记录、四方会议纪要强制核算应付工程款;二是钢板桩、H型钢超期租赁费如何按合同单价和打拔时间计算;三是分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能否按LPR1.5倍主张,还是仅能另诉利息;四是合法分包人能否直接要求业主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办理结果:法院结合施工、监理、审计、建设四方会议纪要认定型钢及钢板桩打拔时间,核算超期租金;其中一个地块认定总结算约1194.94万元,减已付416万元,判令建筑集团支付约778.94万元;另一地块双方确认欠付约355.41万元,判令全额支付;两笔合计约1134.35万元。因合同未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原告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利息可另行主张;原告系合法专业分包人,不符合实际施工人向业主主张欠付范围的规则,驳回对业主诉请。
办案总结:国企或大型总包以“内部未结算、等审计”拖付时,分包人应重点收集开工令、旁站记录、拔桩记录、型钢/钢板桩会议纪要、结算催告函,用客观工期材料替代单方结算。超期租赁费按合同单价、打拔起止时间、实际使用吨数测算,可显著降低争议。违约金若无书面约定,实践中多只能主张逾期利息,起诉时应把“违约金”和“利息”分列或先定利息诉请。本例对浙江基坑支护、SMW工法、钢板桩超期、分包结算拖延案件有参考价值。
刘先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