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离婚妇女及未成年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诉讼案
## 案件背景
委托人系婚迁入户的女性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儿子。女方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目标村集体,迁入后多年一直正常领取村集体分红,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后续女方与村内配偶离婚,但户籍始终未迁出本村,也未在原户籍地取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待遇。离婚之后,村集体停止向母子二人发放集体分红。
母子二人向镇政府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镇政府作出行政裁决,以户籍迁入未履行表决程序、母子二人签署过放弃成员资格申请为由,驳回了确认成员资格的申请。委托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委托牛可茵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牛可茵律师深耕广东肇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妇女权益保护类行政案件,是该领域专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介入案件处理。
## 案件经过
委托人婚迁落户村集体后,长期享受集体分红待遇;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但村集体不再认可其成员身份,停发全部集体收益。当事人向镇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镇政府受理该案,组织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裁决,驳回当事人全部申请。裁决主要理由:一是户籍迁入时未经过理事会审查及成员大会表决;二是当事人提交了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委托牛可茵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裁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争议焦点
1. 婚迁入户的妇女,离婚后户籍未迁出,是否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监护人能否代未成年子女签署文件,放弃未成年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财产权益,该代为放弃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3. 镇政府以“签署放弃成员资格申请”以及“入户未表决”为由驳回确认资格申请,该行政裁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4. 村集体通过户代表会议表决否定未成年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 诉讼过程
接受委托后,牛可茵律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固定分红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婚姻档案、裁决文书等关键证据,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规章展开法律检索与论证。
庭审阶段,牛可茵律师重点提出多组代理意见:
1. 女方属于婚姻关系迁入本村,按照地方规定以及村实际执行的村规民约,婚迁入户无需表决,落户后长期发放分红,证明村集体已经认可其成员资格;离婚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定丧失条件,不能因为离婚直接剥夺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2. 未成年子女随母落户本村,同样长期享受集体分红,依法享有平等集体成员权益。母亲作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性权益**,母亲代未成年人签署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属于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该放弃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 行政机关将这份无效的代为放弃申请,作为否定未成年人成员资格的核心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村集体以户代表会议表决方式剥夺未成年人集体成员权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该表决结果对未成年人不产生约束力。
4. 行政裁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行政裁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当事人的申请。
##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牛可茵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 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裁决书;
2. 责令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两位委托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女方本人签署放弃成员资格申请,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该放弃行为对女方发生效力;但母亲代未成年人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代理行为无效,不能以此剥夺未成年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集体以村民表决否定未成年人成员资格,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主要依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 案件意义
1. 本案厘清两类主体的权利边界:离婚妇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可以因本人自愿放弃而消灭,但监护人无权为未成年人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该类处分行为直接无效,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 明确村民自治表决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村集体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能通过集体表决方式剥夺未成年人法定集体成员权益。
3. 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精神,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事由,户籍未迁出、未取得其他集体保障的当事人,其合法集体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4. 本案是肇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牛可茵律师精准抓住监护权行使边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行政裁决证据审查三大关键点,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律师在涉农行政纠纷领域专业办案能力。
> 律师简介:牛可茵律师,专注广东肇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外嫁女权益、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类案件,熟悉本地裁判规则与地方规范性文件,擅长处理涉农集体权益纠纷行政争议案件。
牛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