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件为市政大桥沥青路面施工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市政桥梁工程由当地市政主管单位作为项目发包人,国内某路桥企业担任项目总承包方,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项目部分工程专业分包至省属大型建工集团;省属建工集团下设肇庆分支机构负责项目落地运营,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为我方委托人。
自然人施工中间人承接路面分项工程后,再次转包给本案原告(实际施工人)。原告与中间人单独签订沥青路面分项施工合同,完工后因中间人拖欠工程款,双方先行通过辖区法院调解,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间人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合计451万余元,约定分期支付。因中间人无力履约,原告在调解书无法执行回款后,另行提起本案诉讼,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发包人、总承包方、省属某建工总公司、某建工肇庆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共五方一并起诉,主张五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承担工程款436.11万元+逾期违约金78.96万元,合计515.08万元的付款责任,案件标的超515万元。
我方当事人为省属建工肇庆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委托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牛可茵律师全权代理一审应诉,牛可茵律师深耕肇庆地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多年,是肇庆本地建工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长期服务本地建筑国企、施工企业,精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相对性、多层分包司法裁判规则。
二、案件经过
1. 前期履约与首次诉讼:2017年,原告与自然人中间人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分包合同,原告进场完成桥面沥青铺装施工;2022年双方签订还款承诺书,中间人确认欠款并约定分期付款、月利率1%逾期违约金;因中间人分文未付,2024年原告单独起诉中间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固化债权,但中间人无履约能力,调解书沦为一纸空文。
2. 二次立案提起连环诉讼:2025年初,原告变更维权思路,不再仅向合同相对方中间人追责,援引旧版建工司法解释26条(已废止),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全链条发包、总包、分包主体,要求五被告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连带支付515万余元款项,法院正式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 委托应诉:建工肇庆分公司及负责人收到应诉材料后,经多方对比筛选,委托肇庆建工领域专业律师牛可茵代理全案出庭应诉,案件于2025年4月开庭审理,发包单位、中间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主体资格争议:原告是否属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非合同主体主张工程款的法定“实际施工人”,多层转包/分包下的末端施工人能否适用该条款追责上游总包、分包企业?
2. 法律适用争议:原告援引已经废止的原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主张连带责任是否合法;现行司法解释43条适用边界是否包含多层分包情形。
3. 责任范围争议:即便认定原告身份适格,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在发包人/分包企业法定付款范围之内;非业主、非发包人身份的建工分公司、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付款义务。
4. 程序争议:原告已通过前案民事调解书固定债权、确定付款责任人为中间人,再次起诉其他被告是否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
5. 举证责任争议:原告未能举证上游各单位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无法证实存在欠付事实,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四、诉讼过程(牛可茵律师代理工作详情)
作为本案两名被告的共同代理人,牛可茵律师凭借肇庆本地多年建工案件办案经验,从法律、事实、证据、程序四大维度系统构建应诉抗辩体系,逐项拆解原告诉讼逻辑:
(一)庭前准备阶段
1. 全链条梳理工程发包分包脉络:牛可茵律师逐一调取总包与省属建工集团分包合同、项目招投标资料、企业工商档案,理清“发包人→总承包方→省属建工总公司→肇庆分公司→中间人→原告”多层分包流转链条,锁定案涉工程属于典型多层违法转包、层层分包法律关系,为后续援引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打下事实基础。
2. 检索权威司法裁判依据:针对性搜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一)》、最高法关于建工纠纷审判指导意见、肇庆本地中院同类生效判例,明确:多层转包中的末端施工人不在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范畴,发包人责任仅限工程本金、不含违约金;原告诉请法律依据已失效。
3. 梳理前案调解书证据:调取原告与中间人在前案的起诉状、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固定“债权仅约束原告与中间人、全部欠款金额、违约金标准均为双方私下合意确认”的关键事实,从一事不再理角度预备抗辩观点。
4. 指导当事人固定无欠款证据:协助委托人整理肇庆分公司向上级集团结算、付款凭证,证明分公司已按内部约定结清对应工程款项,不存在欠付上游/下游工程款情形。
(二)庭审代理阶段
1. 程序抗辩:主张一案不再理:当庭提出,原告债权已由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中间人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原告就同一笔工程款另行起诉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重复主张债权,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原告诉请程序违法。
2. 主体抗辩:否定原告法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结合最高法民一庭法官会议权威观点,重点阐述:现行司法解释43条仅适用于直接转包/单次违法分包,多层层层分包下的最终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告仅与自然人中间人存在合同关系,和我方委托人无任何书面、事实施工合意,不属于司法解释保护的可追责上游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同时指出原告无法提交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人工工资凭证等原始施工资料,无法举证其实际投入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 法律适用抗辩:驳斥法条适用错误:明确原告起诉状引用的旧司法解释26条已经废止,现行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追责范围、主体作出收紧修订,不能沿用失效法条要求非发包人、非合同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4. 金额范围抗辩:违约金主张无法律依据:即便退一步认可原告身份,司法解释项下发包人法定付款范围仅限工程本金,逾期违约金是原告与中间人单独约定,不能及于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原告主张78万余元违约金无法律支撑。
5. 举证责任抗辩: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原告全程无法举证证明发包人、总包、分包企业存在欠付工程款事实及具体欠付金额,达不到司法解释43条“查明欠付数额”的前置判决条件,诉请依法不能被支持。
(三)庭后补充代理意见
庭审结束后,牛可茵律师整理完整书面代理词,补充肇庆地区同类裁判案例、最高法权威裁判观点,再次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意见,强化我方全部抗辩观点,辅助法官厘清多层分包建工纠纷裁判口径。
五、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完全采纳牛可茵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工程款436.11万+违约金78.96万,合计515.08万元全部不予支持);
2.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2855.3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级中院提起上诉。
至此,牛可茵律师代理的两名被告在涉案515万余元大额建工索赔案件中实现一审全盘胜诉,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六、案件意义
(一)对委托人(建工分公司及负责人)
1. 经济避险价值:成功规避超515万元巨额连带赔付风险,保住企业经营现金流,避免国有建筑企业因末端分包人的私下欠款陷入不必要的巨额债务纠纷。
2. 风控示范价值:厘清多层分包项目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法定责任边界,为该省属建工集团后续肇庆地区同类市政项目分包合规管理提供法律参考,完善项目分包风控体系。
(二)行业与司法参考价值
1. 本地司法参考:本案成为肇庆地区多层分包建设工程纠纷典型判例,明确肇庆本地法院裁判口径:多层转包/层层分包下,末端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上游发包、总包、多级分包主体,不能随意扩大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适用范围,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2. 建工行业普法价值:警示本地工程施工从业者,合同相对性是建工纠纷基本原则,末端施工人签约前应当审慎核查上游主体资质,工程款追索原则上仅限合同签约相对方,不能随意向无合同关联的建设、总包、分包企业漫天索赔。
(三)凸显牛可茵律师专业能力
1. 区域专业标杆:本案再次印证牛可茵律师作为广东肇庆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律师的办案实力,深耕本地建工诉讼,熟稔肇庆法院审判思路、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及权威会议纪要,精准把握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边界。
2. 办案方法论优势:擅长从程序+主体+法律+证据多维拆解大额建工索赔案件,精准锚定对方诉讼漏洞,凭借扎实的法律检索、证据梳理能力,帮助建筑企业在标的超500万的重大应诉案件中实现全案胜诉,是肇庆本地建筑企业处理工程款应诉、建工合规的优选代理律师。
牛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