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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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集资修挡墙:这钱,能按民间借贷要高额利息吗?

作者:潘勇铭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2026-08-26

村里滑坡了,小组开会向村民筹钱修挡墙,约定月息1分。十几年后,有村民嫌利息低,要求按年化12%补差价。法院却说:这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公益筹资,得按会议定的来。

1.案例简介

杨某甲是某村民小组村民。2010年,小组开会决定向村民集资借款修挡墙,月息1分,推选了5名小组成员经办。杨某甲交了3万元现金,小组出具《收据》载明“集资款,每月按壹分利息”。2023年小组又开会决定,参照各年度贷款利率,每1万元付息6057元偿还,64户中55户同意并已清偿。杨某甲不同意,起诉要求按年化12%支付利息,并由5名经办人连带偿还。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组按民主程序集资用于本村公益(修挡墙),形成合法借贷关系,但这是村级公益筹资,具有村民自治性质。2023年会议决议调整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杨某甲作为小组成员应尊重集体依法作出的财产处理决定。判决按会议方案偿还本息合计48171元,驳回其高额利息和连带追责请求。

3.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有意思:表面是借贷(还本付息),实质是村民自治下的公益筹资。法院讲了两层道理:

第一,筹资经过“一事一议”民主程序、用于全村受益的公益、对象限于本村村民,具有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性质,和纯粹平等主体间的借贷不同。

第二,既然是集体依法作出的决议,个人应当尊重,不能事后单方面要求更高利息或把经办人当连带债务人——经办人只是执行会议决定,没有财产混同,不担责。

但它和纯粹民间借贷又有交叉:毕竟写了收据、约定了利息、要还本。所以法院在“尊重村民自治”和“保护成员合法权益”之间找平衡,没支持原告的超额请求,也没完全否定其债权。

4.实务要点

参与村集体筹资,签字前看清会议决议的利息和偿还方案,白纸黑字确认。

作为经办人:保留会议记录、公示材料,证明自己是执行集体决定,避免被当成借款人追责。

对村民:集体决议合法合规的,原则上要遵守;若认为决议侵犯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撤销,而不是简单按民间借贷起诉。

5.律师提醒

这类纠纷提醒我们:不是所有“打条子、约利息”都按民间借贷一刀切。涉及村民自治、单位内部集资等,要先看它的特殊性质。对普通人,参与集体筹资留好收据和会议文件;对村集体,程序合法、公示到位,日后才站得住脚。

6.常见问答

问:村里向我借钱修路,写了借条,现在不还,我能直接起诉村里的经办人吗?

答:一般不能。经办人若只是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无财产混同,不是借款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你应起诉作为借款人的村小组或村委会,并依据会议决议主张权利。

问:集体决议定的利息太低,我觉得吃亏,能要求按市场利率补吗?

答:若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对成员有约束力,法院通常尊重。除非你能证明决议侵犯合法权益(如程序违法),可请求撤销,但单纯“觉得低”很难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决定事项);《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成员权益保护);《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定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公益筹资、集体决议、借贷交叉

潘勇铭律师——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以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强制执行为主,涵盖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务执行、公司事务、法律顾问等的诉讼代理和非诉服务。

中山大学法学。20余年企业运营、法务工作经验。擅长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敬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49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