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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煜律师代理阳某涉嫌诈骗罪案争取不起诉

发布者:周煜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杨某原系某银行系统支行副行长。杨某与陈某等人合作开展资金过桥业务,即垫资偿还银行贷款以赚取利息。合作初期,双方正常开展过桥业务并依约结算利息。合作中期,杨某因外债较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到处借钱,虚构了部分事实,以资金过桥等虚构理由向陈某等人借款,但仍按约支付利息并分批偿还本金。2023年10月后,杨某因所借资金过多,资金链断裂,又因被他人起诉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周转更加困难,开始延期支付借款和利息。此后,杨某虽被停职且账户被冻结,无力偿还外债,本案债权人追债不成,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机关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指控其诈骗被害人陈某63万余元、被害人刘某20万元、被害人羊某50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周煜律师担任杨某审查阶段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金额的认定。

首先,关于主观目的。辩护人认为,杨某初始意图为合伙赚取过桥利息,事中按约付息还本,事后虽因账户冻结导致资金链断裂,但并未隐匿转移资产,以真实身份借款且持续积极协商分期还款,并未逃跑,并再后续过程中实际偿还部分款项,其消费也在正常范围内,不存在肆意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应属民事欺诈或经济纠纷。

其次,关于诈骗金额。侦查机关指控的金额未扣除已支付的高额过桥利息。因过桥利息远超法律保护上限,且存在利滚利情形,已付利息应抵扣本金。此外,指控金额中部分款项实为杨某向陈某借款用于在某县购房,并非过桥资金,应予核减。

【案件结果】

本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周煜律师经查阅卷宗与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犯意存疑,电子证据形式不合法,请求补充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事后有协商还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重新核算银行流水。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将已付高息抵扣本金,综合认定杨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补,最终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周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复杂的“借款型”诈骗指控,周律师精准剥离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从主观意图、事中履约及事后补救三个维度论证嫌疑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在金额核算上,周律师敏锐指出高息抵扣本金及购房款核减的关键辩点,并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申请调取关键微信记录。其制定的辩护策略逻辑严密,为争取存疑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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