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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金佳律师(推荐):这些“财产”子女真不能继承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海关商检 |59人看过

【阅读摘要】

很多人以为父母留下的所有东西都能由子女继承,殊不知有些看似“财产”的权利,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继承。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帮您避坑,早做防范。

【正文】

老张生前是个画家,创作了大量书画作品。他去世后,儿子小张发现父亲还有十几幅未完成的画作,以及一批授权给画廊展览的合同。小张兴冲冲地想把这些“资产”都继承过来,结果却发现: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是无法继承的,只能由继承人保护其不受侵犯。更让他头疼的是,那些画廊展览合同,随着老张去世而自然终止,画廊不再需要支付授权费。

小张最终只继承了父亲已完成的画作所有权,以及未完成作品的财产权部分(如复制权、发行权带来的收益),而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只能由他去维护,不能据为己有。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22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哪些属于“不得继承”的范畴?

1.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这些权利只能由继承人去“保护”,而不能像财产一样分割继承。

2.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权利:如退休金、抚恤金、低保待遇等,这些是针对逝者本人的生存保障,人去世后即终止。

3. 需要本人亲自履行的合同:如演出合同、授课合同、创作合同等,对方是基于信任逝者的个人能力才签约的,人去世后合同自然终止。

金律师的提示:很多家庭在继承时忽略了对人身专属性权利的区分,容易产生纠纷。建议在生前就对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清晰规划,将财产权部分通过遗嘱或协议明确继承归属,避免子女事后白费力气。

风险提示:如果继承人误将不能继承的合同权利主张继承,还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比如轻信能继承某网红主播的直播合同,贸然签了新平台,结果原平台起诉违约,反倒要赔钱。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处理过几十起遗产继承案件。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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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看得见,人身权要护好,早规划才能少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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