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营 C 端比价导购、B 端数据服务。2022 年起,因主流购物平台风控升级,合法 SDK 数据覆盖不足,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某某决策,组织李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 “插件” 非法获取用户 Cookie 信息,突破反爬机制,非法获取商品数据用于业务运营。涉案期间 C 端营业额超 1900 万元,B 端超 600 万元,账户冻结 8505 万元。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单位及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直接责任人员。王义虎律师围绕张某某与其他被告人显著区别展开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义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对张某某适用缓刑,实现差异化轻判与缓刑。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同案多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在地位、作用、参与度、主观恶性上均显著轻于他人,量刑必须明显区别。
其一,地位层级明显不同。华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决策核心,对非法获取数据起支配作用;李某某、黄某某为中层管理者,负责组织、指挥、执行,直接推动犯罪实施;而张某某仅为普通技术人员,2022 年 7 月入职,职级低、权限小,所谓 “研发总监” 仅为虚名,无管理、无考核、无决策权,完全处于被动执行地位。与华某某的决策主导、李某某与黄某某的组织实施相比,张某某在犯罪链条中层级最低、作用最小。
其二,参与时间与深度截然不同。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自 2022 年初即长期参与非法获取数据事宜,多次开会部署、持续获取并使用 Cookie;张某某入职时间晚、涉案时间短,从未参与任何关于非法获取数据的会议,不清楚 Cookie 来源、数量、存储与用途,未参与 “懒人比价插件” 开发,不接触爬虫核心技术,仅在数据不足时承担常规技术辅助工作,与核心犯罪行为完全切割。
其三,主观过错与认知程度差异巨大。华某某作为经营者,对数据合规风险明知;李某某、黄某某直接负责数据获取,对行为违法性具有清晰认知;而张某某作为技术执行者,对单位违规操作不知情,缺乏违法性认识,无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主观恶性远低于其他同案人员。
其四,获利与责任归属完全不同。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直接支配或分享单位违法收益;张某某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因涉案行为获得任何奖金、提成或分红,无牟利目的,不应承担与核心人员同等刑事责任。
其五,认罪悔罪态度稳定性突出。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庭审中供述存在反复,部分事实与侦查阶段不一致;而张某某自侦查至庭审供述全程稳定、无翻供、无串供,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彻底、真诚。
基于上述区别,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入职晚、参与浅、无决策、无获利、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量刑必须与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明显拉开差距、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被告单位已整改、退赔并取得谅解,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审理后采纳王义虎律师全部辩护意见,明确指出: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与其他被告人区别明显,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网络数据犯罪案件中,同案不同刑、量刑差异化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对单位犯罪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严格区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结合入职时间、参与深度、主观认知、获利情况、悔罪表现综合判断。张某某之所以成功缓刑,核心在于法庭充分认可其与其他被告人的五大区别,真正实现轻刑化、差异化裁判。本案也提示企业与技术人员:数据业务必须坚守合规底线,技术人员对违规指令应保持警惕,避免沦为单位犯罪的工具人。
王义虎律师: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擅长领域:
新型案件刑事辩护:计算机犯罪、涉虚拟币犯罪、网络犯罪、新型诈骗犯罪等。
涉黄涉赌案件辩护:线下开设赌场、网络开设赌场、赌博罪、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聊手)等。
个人简介:2024年以来在程达群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擅长取保、不起诉辩护、缓刑争取,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和办案机关沟通高效,能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逻辑清晰,注重从细节挖掘辩护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取保、不起诉成功案例:
1、王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起诉
2、洪某某,涉嫌盗窃罪原定盗窃金额32000元,后辩护为7500元不起诉
3、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7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
4、王某,涉嫌诈骗罪,37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
5、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37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
6、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37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7、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37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8、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多次盗窃),公安阶段直接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