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1988年出生,广东省某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某科技公司程序员。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林某受朋友邀请参与某棋牌类App的代码编写工作,主要负责前端界面开发。2025年6月,该App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林某因参与该App的开发工作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
侦查机关指控林某与他人共同开发运营赌博软件,为赌博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涉案金额较大。林某的家属委托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林某,详细了解其参与App开发的具体情况。经全面分析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证据缺陷: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本人接受被不起诉人林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林某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林某仅作为普通程序员接受外包开发任务,按照产品需求文档进行前端界面编码,对App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赌博机制等核心内容不知情、不参与、不决策。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明知”该App用于开设赌场。
第二,林某未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管理。 林某的工作内容仅限于代码编写,未参与App的日常运营、资金管理、会员发展、赌资结算等核心环节,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侦查机关未能提供林某与平台运营方之间存在共谋的证据,也未能证明林某从赌博活动中获取了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非法利益。
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开设赌场罪“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作为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开设赌场罪中“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通过系统分析在案证据,成功论证了当事人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
本案对于技术人员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单纯的编程、设计、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平台用于赌博并积极参与运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