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陈先生(化名)与女方何女士(化名)婚后共同生活,因婚前相互了解不足,婚后性格差异巨大,夫妻长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婚内生育一名女儿,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深圳一套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婚内房产,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结清。
委托人委托我方提起离婚诉讼,最初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我方当事人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案涉房产判归我方当事人所有,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接受委托之后,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我方调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女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向法院正式立案,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二、核心争议难点
1.婚内房产分割博弈压力大:案涉房产属于婚后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位于深圳,资产价值高。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判决情况下,若判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我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大额房产分割补偿款,将给委托人带来沉重经济压力。
2.抚养权与探视权平衡难题:委托人希望拿到女儿抚养权,同时需要妥善处理女方探视权利。如果双方矛盾激化,即便拿到抚养权,后续极容易产生探视纠纷,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3.双方长期争吵对立,直接谈判破裂:当事人私下沟通多次,情绪对抗强烈,私下协商离婚方案无法达成共识,只能依托诉讼程序推动协商,需要把握调解时机,避免案件走向强硬判决。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与团队余雪敏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厘清婚姻经过、子女现状、房产购置、贷款还款全部事实,确定“以诉促调” 为核心办案策略,不单纯追求一纸判决,争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对当事人最有利调解方案。
1.立案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现实诉求,灵活调整诉讼请求,主动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释放调解善意,降低对方抵触心理。
2.案件移送法院之后,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充分向法庭说明双方婚姻现状、子女生活实际情况,阐明我方对于抚养权、房产处置的意见。
3.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分别开展背对背沟通,一方面向对方释明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兼顾女方作为母亲的情感需求,重点落实探视权,约定女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打消女方对于亲子联系中断的顾虑。
4.针对房产问题,重点沟通剩余贷款承担主体,推动达成房产归我方当事人全部所有、剩余贷款全部由我方当事人自行偿还的方案,免除委托人需要向对方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的压力。
5.多轮斡旋协商之后,双方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签署调解笔录,由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案件诉讼费由我方当事人自愿承担。
四、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全部调解协议:
1.确认陈先生(化名)与何女士(化名)离婚;
2.婚生女归我方委托人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3.女方享有随时探视婚生女的权利,委托人予以配合;
4.案涉深圳婚内房产全部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房屋剩余贷款全部由委托人自行偿还;
5.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律师价值
离婚家事案件并非一定要 “对抗到底”,判决并不是最优解。本案中通过诉讼搭台、调解破局,兼顾法理与情理: 第一,实现委托人两大核心目标,拿到婚生女抚养权,完整保住婚内核心房产,无需向对方支付高额房产补偿,债务也做清晰隔离,一次性解决房产归属、后续还贷问题,避免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充分保障母亲探视权,减少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二次伤害,降低后续亲子关系冲突风险; 第三,法院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拥有同等强制执行力,所有权利义务固定在司法文书中,避免私下离婚协议后续对方反悔、无法直接申请执行的隐患,实现一次性定分止争,帮助当事人快速从破碎婚姻中脱身,开启新生活。
芦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