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字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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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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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王某、刘某婚约彩礼纠纷

发布者:张字户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8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字户,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刘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00000元(其中现金60000元,购买金银首饰16225元、办酒席23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原告与被告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母女关系。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物数额较大,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在临近办理婚宴前给被告的50000元和价值10186元的戒指一枚,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应当认定为彩礼。被告辩称上述50000元属于原告给付被告王某的养胎费和被告刘某照顾王某孕期的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第一次见面,原告给被告购买的项链一条,根据原告的陈述,其与被告王某确立婚约关系时间为2018年初,故应当认定该项链是原告对被告无条件的赠与法律行为,不属于彩礼部分。原告主张2017年5月至2018年,被告王某在山东省青岛居住期间,所有开支均由原告支付,2018年初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王某订婚红包10000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1296元的金戒指一枚,同时给被告刘某1200元红包,2019年11月,给被告王某购置空调一台,现金2000元,婚宴中宾客所送礼金全部由被告收取,原告帮被告封红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举行婚礼产生的酒席费用23775元,所举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恋爱、同居时间长,期间致使被告王某怀孕。2019年8月,被告王某返回老家养胎,预产期届满前胎儿死于宫内,由此给被告王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较大损害,加之被告王某养胎、休产假期间必然给被告王某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且被告为了筹备原告与被告王某的婚礼租赁了婚房,购置了婚房必用家具,并按习俗给原告改口费等,对此,被告在返还彩礼时本院应予以考虑,确定被告返还的金额。被告辩称由原告偿还被告163098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某彩礼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360元,被告王某、刘某负担40元。

张字户律师,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现为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德阳
  • 执业单位: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620********88
  • 擅长领域:侵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