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被上诉人D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成功代理了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方在一审全面胜诉的基础上,于二审中有效驳回了上诉人(原美容院经营者)Z女士的全部上诉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的委托人D女士获得14,393元未消费款项的返还。
本案中,我的委托人D女士自2017年起在Z女士经营的“某美容院”以预付款方式购买了多项美容服务。后因该美容院于2020年5月注销,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就未消费款项的退还问题发生争议。D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Z女士退还剩余服务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Z女士退还14,393元。Z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对方的上诉理由主要围绕三点:1. 主张“面部速养年卡”具有一年有效期,超期未消费应作废;2. 辩称D女士购买的是产品套盒而非服务,已使用的产品不应退款;3. 声称价值9800元的“调理黄气疗程”已全部消费完毕。
针对对方的上诉,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力抗辩:
击破“年卡有效期”主张。我指出,对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该“年卡”仅限于一年内消费,且“年卡”在商业实践中并非必然等同于“一年卡”。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单方设置有效期并拒绝退款,有违公平原则和预付费消费的常理。
厘清“服务”与“产品”性质。我向法庭强调,对方自己提供的《顾客服务档案》中明确载明了各项收费对应的“服务总次数”、“已使用次数”,这直接证明消费者购买的是“服务次数”而非单纯的产品。消费者支付对价的核心目的是获得美容护理服务,产品是服务的附属组成部分,不能割裂。
锁定“未消费”事实。针对争议最大的9800元疗程,我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我的委托人领取并消费了其中一部分(价值1880元)。对方声称已全部消费完毕,但未能提供任何经我方确认的消费完毕凭证或记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1. 对方未能举证证明“年卡”存在一年期限约定,剩余次数对应价款应予退还;2. 根据对方自认的服务次数记录,应认定D女士购买的是服务,未消费次数的折价款应予退还;3. 对方未能证明9800元疗程已全部消费,剩余款项应予退还。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在预付费服务合同中,经营者对“有效期”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负有明确告知和举证责任;在合同因经营者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消费者对未消费的预付款享有返还请求权。这为同类美容、健身等预付费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指引。
窦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