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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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二审逆袭!代理实际施工人终获二审支持,追回130余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者:窦琴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50人看过 举报

2026-05-14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C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成功代理了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工程质量保证金。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C先生与X先生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某商业广场项目”提供劳务。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X先生迟迟未支付剩余的130余万元质保金。经调查发现,X先生是挂靠在Y公司名下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合同由X先生以“Y公司C分公司”的名义与我的当事人签订,并加盖了项目印章。我们遂将X先生、Y公司及其C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仅判决由实际施工人X先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我们要求被挂靠单位Y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该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遂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力,扭转了局面:

  1. 紧扣合同相对性与表象代理。 我向二审法院强调,X先生以Y公司C分公司代表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并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名义进行项目管理、参与验收,使我的当事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尽管Y公司辩称项目章“仅限内部使用”,但该印章客观上用于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我的当事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Y公司及其分公司应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2. 着力论证挂靠下的连带责任。 我援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出借资质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挂靠双方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指出Y公司允许他人挂靠并收取管理费,是违法行为且从中获益,应当对挂靠人的经营活动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被挂靠人仅享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Y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违法,其分公司作为形式合同主体应与实际履行合同的挂靠人X先生共同承担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Y公司与X先生对我的当事人承担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二审的改判,不仅为我的当事人实现了全部诉讼请求,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在挂靠施工关系中,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违法获利,应对实际施工人的对外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窦琴律师,法学本科,联系电话:18283362777。现为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从事律师前曾在工商行政管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17118594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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