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0日 20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胡X与借款人魏X是朋友关系。2007年7月15日至9月10日,魏X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分三次共向胡X借款90000元(2007年7月15日借款20000元、同年7月30日借款20000元、同年9月10日借款50000元),并由魏X出具了借据。2009年5月23日,魏X突然死亡。因魏X生前未偿还所欠胡X90000元的债务。故胡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X的法定继承人即葛X(魏X之女)、许X(魏X之母)承担偿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支出胡X的诉请,葛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胡X诉请请求。
案例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岳XX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律师观点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为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企业破产清算等。在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和劳动争议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曾任XXX,为中国XX、XXX、华XX等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