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原告刘某与二被告达成口头中介合意,约定由二被告为王某等6人办理赴哈萨克斯坦出国务工事宜,中介费四千元/人。原告向被告张某支付中介费2.4万元。2025年10月,原告再次委托二被告为石某等5人办理赴外蒙出国务工事宜,中介费三千元/人,原告支付定金五千元及尾款1万元。两笔业务合计支付中介费3.9万元。后因其中2名工人未能实际出国,二被告退还八千元,剩余3.1万元经多次催告拒不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中介费3.1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其已全面履行中介义务,如实披露信息,未对工人长期稳定就业提供担保。剩余9名工人已实际出境,中介义务已履行完毕,工人后续用工纠纷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提供的中介服务是否达到约定目的,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是否应当返还中介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中介服务未达约定目的,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则认为,其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已如实报告项目信息并协助办理出境手续,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应承担工人境外就业的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被告张某发布的务工信息不实,导致原告组织的工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仅未及时获得工资报酬,亦面临工期缩短,其发布的招聘务工信息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实施的居间行为无效,取得的费用应返还给原告。考虑到被告已实际办理务工手续且工人已出境,原告作为中介人员对被告资质缺乏审慎义务,法院酌定被告张某返还2.4万余元。因中介行为系原告与张某个人沟通,某公司不承担返还义务。关于利息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刘某中介费2.4万余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二百三十余元,原告刘某负担六十余元。
【律师价值】
李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仅提供信息中介、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李律师敏锐抓住“务工信息不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与违约行为。庭审中,李律师清晰界定中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法律边界,有力反驳被告的免责主张,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告居间行为无效并判决返还大部分中介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