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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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李强律师代理某咨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李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4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广告公司(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付款周期及竣工资料移交等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广告公司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因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及时提交全部竣工资料,某咨询公司在资料缺失的情况下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书,三方盖章确认审定金额为932万余元。此后,某建设公司补充提交了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某咨询公司结合完整资料及现场勘验结果重新复核,出具《调整情况说明》,将最终结算金额调整为887万余元。某广告公司据此诉请某建设公司返还超付的19.5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广告公司的诉请。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原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效力,调整说明系单方行为,并要求计入监理签字的签证单增项。李强律师作为某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应如何认定。即2023年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是否具有终局效力,以及2025年出具的《调整情况说明》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二,2021年9月的《施工现场签证单》是否有效,其载明的拆除及新增工程量是否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的终局性必须建立在基础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的基础之上。2023年的结算因关键施工合同文本缺失,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并非最终确认。2025年的复核程序系基于某建设公司迟延履行提交完整资料义务后进行的必要修正,且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了现场勘验并签字确认,在收到调整说明后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调整情况说明》应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关于签证单,因涉及重大变更且无建设单位确认,加之现场已拆除无法核实,法院不予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需向某广告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9.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李强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支撑作用。面对上诉人对结算终局性的质疑,李强律师精准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与资料移交时间线,有力论证了2023年结算的“阶段性”特征及2025年复核的“必要修正”性质。在庭审中,李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证明了己方复核程序的合规性与专业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结算依据的认定,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功底。

李强律师,郑州市优先党员律师吧,具有律师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属“法律+项目管理”类复合型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了大量的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天津益清(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天津益清(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0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