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王某,第三人某镇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第三人发包的某小学建设项目,后将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综合单价185元/平方米,暂定总价476万余元。原告依约施工,经核算已完工程量492万余元,扣除已付部分,剩余203万余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仅为出借资质方,主体不适格;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条件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合同签约主体,依据合同相对性有权主张权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转包或挂靠关系,其主体适格。关于工程款,法院结合图纸面积、现场勘验及结算汇总,扣除未完工部分及合理费用,认定总价款为421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及代付工资,尚欠69万余元。关于付款条件,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依法视为竣工,利息应自保修期满后起算。某建筑公司明知王某无资质仍提供便利并获利,应与王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69万余元及利息(自2025年5月12日起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主要部分。
【律师价值】
李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及挂靠抗辩,李律师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梳理授权委托书及履约证据,成功确立原告适格地位。在工程款争议中,李律师巧妙结合现场勘验与书面单据,有效反驳被告单方扣款主张。同时,李律师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论证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即视为竣工的逻辑,成功突破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最终促成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