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间,位于深圳市××大厦××房××被告人王(另案处理)团伙、金鹏大厦1011A房间被告人潘X伙、广发大厦901、1001房间被告人陈团伙,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组织人员扮演资源组、水军合群组、经理老师组、讲师、客服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期间,由被告人王、潘、陈等人购买真实股民信息或者由资源组的成员负责寻找真实股民,推荐给扮演经理或者老师组的被告人,再由扮演老师角色的被告人扮演成资深股神利用诈骗话术和被害人讨论股票,扮演水军组的被告人标榜荐股被告人为股神,并发送虚假炒股盈利信息,并怂恿股民观看由被告人扮演的讲师在“1234TV”直播间播放的所谓股票培训的课程,意图向股民推荐虚假平台,谎称该平台可以做到“1:10杠杆配资”,诱导被害人下载安装并向该虚假的平台投资,以骗取被害人财物。前期先让被害人小额盈利以诱导被害人继续加大投资,向被害人推荐购买“接盘股”让被害人亏损70%-80%,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经孙律师依法辩护,并认真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该案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