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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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追偿纠纷案

发布者:李宁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1101人看过 举报

2026-03-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8 月,被告 A 公司因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施工需求,与第三人 XX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施工委托协议》,约定由 XX 公司承建余热发电电仪安装等工程,工程价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后又以第三人 XXX司名义与 A 公司签订《红线外循环水管道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为固定总价 188000 元。上述合同实际由戊借用 XX、C 公司资质签订并组织施工,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施工过程中,XX公司仅通过 XXX司支付工程款 749900 元,未就工程范围及价款与 XX、XXX司完成结算,案涉工程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交付 XX公司并投产使用。2024 年 2 月 26 日,XX、C 公司与原告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其对 XX公司享有的案涉工程全部债权转让给甲并履行通知义务。因 A 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甲诉至法院,要求 XX公司支付工程款 XXX.5 元、按年利率 3.35%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追加 D 公司为第三人。XX公司辩称案涉施工合同因 XX 公司无相应资质属无效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亦因此无效;案涉工程未验收决算,且 C 公司签订的循环水管道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同时对甲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不予认可。第三人戊X可甲起诉事实,确认工程由其实际施工;D 公司称案涉工程部分属其总承包范围,但其仅为走账签订相关合同,未实际参与施工。
经甲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确认 XX公司完成工程总造价 XXX.32 元,加之循环水管道工程固定总价 188000 元,案涉工程总价款合计 XXX.32 元,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 28000 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原告甲工程款 XXX.32 元(总价款 XXX.32 元扣除已付 749900 元),并以 XXX.3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1% 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810 元,由原告甲负担 805 元,被告 XX公司负担 15005 元;鉴定费 28000 元由被告 XX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由 XX公司连同工程款一并支付给甲。

二审判决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工程款不应按鉴定价认定且其不应承担鉴定费。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 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010 元由 XX公司负担,多预交的 570 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难点

合同效力与债权转让合法性争议:案涉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被认定无效,XX公司以此主张债权转让协议亦无效,核心难点在于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受让人甲是否具有合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工程价款与施工范围认定难:双方未就工程完成结算,XX公司对甲主张的施工范围及价款均予否认,且工程存在多主体参与、部分合同仅为走账的情形,需结合证据精准界定实际施工内容及对应工程价款。
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工程价款核算难:鉴定意见存在有争议单列项,需区分实际施工部分与非施工部分,同时结合固定总价合同内容,综合核算案涉工程总价款,难点在于如何结合全案证据审查采信鉴定意见并据实结算。
鉴定费与诉讼费的责任划分难:XX公司以工程未决算、案外人 D 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主张不承担鉴定费,难点在于认定鉴定费产生的过错方,以及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责任承担,确定鉴定费与诉讼费的合理分担主体。

四、李宁律师办案思路

确认主体适格,夯实债权转让合法性:梳理 XX、C 公司与甲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且甲直接起诉的行为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确认甲的合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反驳 XX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固定施工事实,界定实际施工范围: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工地监理例会纪要、工程图纸、施工材料采购凭证等证据,证明戊借用 XX、C 公司资质实际完成案涉全部工程,且循环水管道施工合同虽以 XXX司名义签订,实则由 XX公司实际施工,推翻 XX公司关于部分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主张。
申请司法鉴定,精准核算工程价款:因双方未结算且 A 公司否认工程价款数额,依法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针对鉴定意见中的有争议项,结合施工证据区分实际施工部分与非施工部分,主张仅将实际施工的争议项计入工程总价款,同时将固定总价的循环水管道工程价款一并核算,确定案涉工程总价款。
主张逾期利息,明确计息标准与起算点: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利息为工程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利息主张;因双方未约定计息标准,要求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工程未结算、未约定付款时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
举证过错责任,要求 XX公司承担鉴定费: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与 XX、C 公司结算,且对工程范围、价款无故否认,导致鉴定程序启动,主张鉴定费系甲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因 XX公司的过错产生,应由其全额承担。
区分法律关系,抗辩案外人责任与本案无关:针对 XX公司以 D 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拒绝承担鉴定费的主张,明确 D 公司与 A 公司的总承包合同关系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债权转让关系相互独立,案外人的合同履行争议不能对抗甲的债权主张,本案责任应由 XX公司独立承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追偿,涉及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合同效力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性、工程造价鉴定、逾期利息主张等多个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合法债权的转让: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因借用资质被认定无效,但若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享有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属合法可转让的债权。本案中,XX、C 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甲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甲作为受让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A 公司以合同无效主张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不能成立,该认定充分保护了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未验收但实际交付使用,视为质量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验收结算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常见抗辩理由,但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却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交付 XX公司投产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该裁判思路明确了 **“实际交付使用”** 的法律效果,否定了发包人以 “未验收决算” 为由无限期拒付工程款的不合理行为。
工程造价鉴定的采信应结合全案证据据实认定:司法鉴定意见是认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当然具有优先证明力,法院需结合全案证据审查采信。本案中,鉴定意见存在有争议单列项,法院未直接全部采信或否定,而是结合施工证据区分实际施工部分与非施工部分,仅将实际施工的争议项计入工程价款,同时结合固定总价合同内容核算总价款,体现了 **“据实结算”** 的基本原则,避免了简单依据鉴定意见定案的机械裁判。
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受合同无效影响: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系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其权利基础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而非有效的施工合同约定。本案中,即便施工合同无效,法院仍支持了甲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计息标准,以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弥补了债权人因工程款被占用产生的损失。
鉴定费的承担应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鉴定费作为诉讼中的必要合理费用,其承担并非一概遵循 “谁申请谁承担”,而是应结合案件事实认定过错方。本案中,鉴定程序的启动系因 XX公司无正当理由否认工程范围及价款、拒不履行结算义务所致,A 公司对鉴定费的产生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判决其全额承担鉴定费,该裁判结果体现了 **“过错责任原则”**,对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具有引导作用。
不同法律关系应独立认定,责任不得相互转嫁:本案中存在 XX公司与 D 公司的总承包合同关系、XX公司与 XX/C 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XX/XXX司与甲的债权转让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法院明确区分各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权利义务,认定 D 公司与 A 公司的合同履行争议与本案无关,XX公司不得将该争议作为对抗甲债权主张的理由,该认定严格遵循了 **“合同相对性原则”**,避免了因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导致的责任转嫁,维护了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李宁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南
  • 执业单位: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4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1340420********4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