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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查封夫妻共有房产吗?广州解封房产咨询律师

2021-07-07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6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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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案情简介

许某和刘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许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随后,刘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是其与许某的共有财产,因许某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但该债务并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产生的,应当属于许某的个人债务,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应按不动产登记簿来判断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许某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查封许某名下房产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刘某的异议请求。


提醒

夫妻债务的对外承担一般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形式。

针对共同债务,应当以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为执行范围;针对一方的个人债务,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经常有人提出执行异议。

事实上,针对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需要保障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此案中,房产虽然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但根据房产权属的真实状态,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因此,即便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房产份额分割达成一致,或未进行分割的,法院仍可以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只要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有权进行查封。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或实际权利发生变动时,权利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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