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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合伙人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天河债务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合伙企业根据自己经营发展的情况,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不加限制。例如,某风味餐馆经营有特色,生意旺盛,需要在同城或异地开设分馆的,这种经营组织既能满足当地市场的需要,又能为国家缴纳税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要国家一分钱,对这样的经营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不加限制,反而应予以鼓励。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其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更为密切。既然是分支机构,它的经营性质也应当是合伙性的,原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应连带到分支机构,即要对分支机构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分支机构的财产也是合伙企业总部债务的一种“担保”,总部发生资不抵债时应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抵偿债务。当然,合伙企业的分机构与支机构也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仅仅是经营和核算上的,前者与总部分别经营,统一核算,后者与总部则是独立经营,自行核算。而对于企业债务,因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分支机构的债务连同总部的债务终由投资人统一承担。

   至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如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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