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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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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民间借z贷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除支付法定利息外,是否仍应当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答:不应当。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经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再予以保护。理由如下:
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最z高人民法z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z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擅长民间借z贷官司,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z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广州黄埔区民间借z贷,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z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欠款人下落不明,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利息,事实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已经支持原告要求较高利息的基础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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