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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哪些情况拘留可以取保候审?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意义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中,都面临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问题,取保候审的性质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取保候审的适用,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执法人性化.这一强制措施对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确地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仅体现司法文明,执法公正,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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