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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官司请律师应诉怎么收费?广州荔湾区借款合同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63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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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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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之间的短暂性、临时性借款合法

鸿某公司经营化工业务,将闲散资金300万元借给雁公司用于项目启动资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1%,借款期限20天。借款到期后,雁公司未归还借款发生纠纷。鸿公司与雁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呢? 

律师解答:双方的借贷有效。企业间的临时性拆借行为应予以认可,签订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双方的借贷期限短暂,属于临时性拆借行为,且鸿发公司只是帮雁公司临时周转,双方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理由主要有: 
第一,民间借贷不限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也包括企业间生产经营性借贷。对企业间的借贷,应当区分不同借贷行为认定其性质和效力。《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企业间借贷的限制。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第二、最z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明确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据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如果符合临时性拆借且提供资金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条件,则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第三,虽然鸿公司与雁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因其借贷期限仅有20天,该借款属于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鸿公司本身并不具备从事资金融通的资质,仅是将闲散资金帮雁公司渡过难关,符合临时性拆借且提供资金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条件,与最z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司法政策一致,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双方之间的借贷为临时性拆借且鸿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条件,双方的借贷合同有效,雁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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