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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会见广州越秀区看守所刑事律师

2022-05-1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否想象竞合犯

  不属于想象竞合,而属于法条竞合,应当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处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和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的理由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理由是:法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的,其间无需任何介质作媒介;而想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媒介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与诈骗罪相比较,招摇撞骗罪只是诈骗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a充国a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诈骗他人,从广义上讲,"冒a充国a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方式之一,即"虚构事实"。虚构国a家工作人员身份,欺骗他人,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也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即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且这种交叉和重合的关系是由于法条的规定使然,故两者属法条竞合关系。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二)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a充国a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a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a瞒真相的手a段和方式进行。

  (三)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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