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能买卖吗广州黄埔区白云区房产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a信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a信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肖某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肖某认购商品房,肖某据此交付认购金3万元。2015年,开发公司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被国土房管部门处罚。开发公司据此诉请确认案涉认购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或出卖人未实际收受购房款的,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预约合同不因此而无效。本案中,双方所签认购协议约定内容既不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亦未约定房款支付方式和金额,更未实际支付购房价款,故案涉认购协议本质上仍属商品房预约合同,不属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应认定案涉认购协议有效。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商品房预约合同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或出卖人未实际收受购房款的,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预约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414788

  • 昨日访问量

    273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