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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能调解不起诉吗?广州白云区看守所律师辩护

2021-09-07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13人看过举报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
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8年,被告人杨某、何某伙同范某三人在YX区X路X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然后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侧顶骨骨折以及身体其他部位遭到严重伤害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

陈锐娜律师作为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了解案情,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申请取保候审成功
后经陈律师努力,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通过多次会见、阅卷,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做减轻辩护,最终,广州市YX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三年
杨某及其家属对该结果都表示满意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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