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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中住房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如何确定补偿主体?

作者:王平兼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实务浏览:624次举报


    农村住宅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判断该房屋安置补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包括部分房屋是否已经卖出,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倒塌重建以及重建后的权属问题,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亦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础民事争议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基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亦未在本案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但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相关权属问题进行认定并进而对安置补偿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裁判。附: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再11号行政裁定书。


王平律师,研究生学历,大学法学教师,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监察法研究会理事,绍兴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拆迁安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