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小额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系好友,早年借款人因经营周转需求,向出借人现金借款 20000 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书面约定月利率 2.5%,借条载明纠纷管辖相关条款。借款发放后,借款人仅偿还 850 元,剩余本金长期拖欠,经出借人多次催告仍拒不清偿,出借人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借款人返还剩余本金 19150 元,并调整利息标准,自愿按照起诉时一年期 LPR 四倍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先核查借条原件、还款记录,发现原借条约定月息超出司法保护上限,为确保诉求完全被法院支持,律师主动调整利息标准,统一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 四倍(法定司法保护上限)主张利息,规范拟定诉讼请求。
法院结合借条、当事人陈述完整认定借贷事实,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全额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限期归还剩余本金,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借款当日起按法定利率上限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充分体现完整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同时提示债务人拒不到庭将丧失抗辩机会,出借人主动将高额约定利息下调至司法保护上限,诉求全部获法院支持,是民间债权维权的典型参考案例。
钟舒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