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依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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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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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257人看过



1、合同未按约定形式签署:

如合同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则合同各方必须同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要求有授权代理人签字,则授权代理人应在合同上同时签字。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合同的签署与合同中的表述不一致;如合同约定“合同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与“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和”与“或”一字之差不一样。

实践中有时会因为授权代理人的问题出现争议:有的认为授权人在加盖公章处的授权代理人栏签字的就应该认为是授权代理人,但有时乙方会基于毁约的目的,提出授权代理人栏签字的并非公司授权代理人,并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因此,应要求对方在授权代理人栏签字的人同时单独提供一份授权委托书。

   

2、合同的分别签署,有时是合同各方同时签署,但更多的是分别签署,一方先签署,再寄交他方签署。这个说起来似乎没什么风险,因为对方不签署,合同不生效。

但如果对方迟迟不签署,则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先签署的一方,急等对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对于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催告或收回要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操作起来缺乏效率。最好的策略就是在合同生效条款里写明:“合同若一方先签署,另一方后签署的,另一方如在X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签署手续并将已签署文本送达对方的,则双方不再签署合同,已签署的文本作废。”

有的合同,合同履行行为的起算时间就是合同签署生效的时间,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各方具体签署合同的时间,具体可表述为:“合同若一方先签署,另一方后签署的,前后时间相差不得超过X个工作日;如超过X个工作日,则双方签署合同及合同生效的时间推定为先签署一方签署日期的第X个工作日当天,或者合同不被认为有效签署,已签署的文本作废。先签署合同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认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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