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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互相转账,是互相赠与还是借钱还钱?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11次举报

以案说

槐法案例【2024158

情侣之间存在互相转账的记录,但未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一方主张是借钱、还钱,另一方辩称是互相赠与,法院如何认定款项性质?本期以案说,一起看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童某与张某于2021年底至20225月期间为恋爱关系。20223月,童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转账7万元,备注摩托向你挥手20226月,张某通过支付宝向童某转款2次,合计4万元。20241月,童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张某转账1.2万元,备注张某借款。几日后,童某与张某微信沟通,童某说:前年剩的3万还我了吗?张某说:“……那是你自己当时转的。是你说什么完成你的梦想什么的。童某说:完成你梦想?我说送你?说过让你还吧。我没报警,我等着你还……42一分不少还我……欠我钱我不该要?张某说:没说不该要,你说这说那,人身攻击,那你就这样要……”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童某诉至法院,称2022年张某为买摩托车向其借款7万元,20241月张某再次向其借款1.2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后,童某多次要求张某偿还借款,但张某仅还款4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剩余4.2万元本金及利息。

张某辩称,1.其与童某原系恋爱关系,20223月童某知晓其想购买摩托车后,主动向其转款7万元用于买车,故该款项不是借款,系童某基于双方感情的单方赠与;2.20226月,其向童某转款4万元,该4万元不是偿还的借款,是在童某给其7万元买车款后,其体谅对方挣钱不容易,又逢童某动手术,日常花销大,故其基于双方感情向童某转款4万元,是对童某的单方赠与;3.对于20241月的借款1.2万元予以认可,同意偿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223月童某向张某转账的7万元是否为借款?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认可20241月童某向其转账的1.2万元系借款,亦同意偿还,故本院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定。

关于20223月童某向张某转账的7万元是否为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主张该款项为赠与,其应当举证证明。但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不能证明童某转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况且,张某于20226月便向童某转账4万元,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张某向童某的还款,这与双方聊天记录中童某说前年剩的3万还我了吗相符。张某辩称其20226月向童某转账的4万元系赠与,并非还款,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张某对于童某主张的借款事实虽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该笔7万元转款为借款。张某已偿还4万元,应当向童某偿还剩余的3万元。经童某催要,张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张某应当向童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童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42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童某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情侣恋爱期间转款行为时有发生,而不同性质的转款,意味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实践中,如果转款用途、性质不明确,当事人往往会就转款属于赠与还是借贷产生争议。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转款的性质,需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一般来说,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如“520”元及有备注生日快乐等内容的转账,通常认为这种转账具有特殊寓意,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应当认定为一方为表达爱意赠与对方的。

 

回归到本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童某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有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张某主张该款项为赠与款,但其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稿李文筱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提示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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