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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仅就五间中的一间达成征迁补偿协议,不得拆除整体房屋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223人看过

【摘要】涉案房屋分别为蒋桂某、蒋丽某、蒋小某、蒋芳某和蒋满某(均为蒋某某女儿)所有。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蒋芳某与x街道达成的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是仅就其中的1间2层房屋,四原告未就其余四间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x街道下属拆迁指挥部组织人员拆除了该房屋。2019年10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情况下即组织拆除,违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

一.基本案情

(一)蒋某某在x市××街道x村××层砖混房屋1幢,并于1991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权证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149平方米。根据2003年1月3日分家书达成的协议,自西到东五间房屋(每间包括两层)分别为蒋桂某、蒋丽某、蒋小某、蒋芳某和蒋满某(均为蒋某某女儿)所有。2017年9月1日,因x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需要,x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x市兰江街道、x村集体土地,原告所在村被纳入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

(二)2018年11月,蒋芳某(户)与x街道就1间2层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蒋芳某已自行腾空房屋。2018年12月,被告x街道下属拆迁指挥部组织人员拆除了上述位于x街道x村××层房屋。经被告认定,涉案房屋占地共计184.28平方米,其中四原告每人每间占地35.21平方米,建筑面积70.42平方米。四原告未就上述位于x街道x村××其余四间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二.裁判结果

2019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拆除四原告位于x市x街道x村x号4间2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2018年12月7日下午14时左右,x市x街道x、后地现场征迁指挥部副指挥长王星华等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拆除手续,也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组织数十人使用挖掘机将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自认x市x街道x、后地现场征迁指挥部是其成立,该指挥部实施的上述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二)答辩意见:本案所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依法公告,程序合法。被告在x城中村征迁改造中,尽最大努力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但由于原告的无理要求,未能达成涉案房屋的征迁补偿协议。如果不拆除涉案房屋,将影响整个x城中村的改造,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按原告的无理要求进行补偿,是对其他征迁户的不公,也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出于无奈只能拆除涉案房屋,并按政策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律师点评

(一)涉案房屋虽于拆除前已由实际使用者蒋芳某腾空房屋,但其仅就涉案房屋中的1间(2层)房屋与权利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已认可其余4间(2层)房屋为四原告所有,且未能与四原告协商一致而未就剩余房屋达成补偿协议。此后被告及其他负有土地征收补偿职责的法定职能部门也未就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告在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情况下即组织拆除,违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鉴此,被告未完成补偿即直接组织拆除涉案房屋,无事实、法律依据。同时,被告既未经法定程序,也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

(三)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依法获得涉案房屋的相应补偿后,拒不交还土地情况下,可由其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被征收人腾空涉案房屋并交出涉案土地,此后仍拒不履行的,方可依法予以拆除。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作为房产证上的合法共有人,应得到妥善安置和经济补偿。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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