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一概以过程性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属于曲解立法意旨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行政诉讼 |366人看过

【摘要】于某某住宅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造成于某某受伤。燃管中心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责任认定,业主应承担事故责任。于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燃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书,要求其提供并复制上述《调查报告》的档案材料,燃管中心至今未予书面回复。2020年1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过程性信息也非一律不予公开,对行政机关对于案涉卷宗材料一概论为过程性信息而拒绝公开的理由,明显是对立法意旨的曲解。

【关键词】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过程性信息,立法意旨,燃气爆燃

一.案例回放

(一)2017年2月10日6时许,位于x市x区x花园x号楼x单元x楼左门于某某住宅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造成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燃管中心与x公安分局、消防大队、x市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应急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责任认定。认定该起事故属于燃气用户户内设施发生泄漏,引发爆燃的意外突发事故,业主负责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应承担事故责任。

(二)于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燃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书,要求其提供并复制上述《调查报告》的档案材料,燃管中心至今未予书面回复。2019年11月6日,于某某以燃管中心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本案涉及的信息公开职责。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住房和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依原告于某某的申请向其公开xx花园x号楼燃气燃爆事故档案材料。

三.争议焦点:

(一)原告认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权申请并获得所申请的信息。燃管中心履行本案涉及的事故调查、材料整编及卷宗保存等工作应属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住建局应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告认为:于某某请求住建局提供并复制“xx花园x号楼燃气爆燃事故(包括事故专家组)调查报告”案中完整的档案材料,该案的结论性信息已经提供给于某某,其他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过程性信息住建局可以不予公开。故要求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一)关于信息公开主体的问题。燃管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明确载明,其业务范围是受x市燃气管理部门委托履行包括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等在内的工作职责,举办单位为被告住建局。燃管中心履行本案涉及的事故调查、材料整编及卷宗保存等工作应属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本案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住建局为被告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作为受委托的组织即燃管中心对外行使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住建局承接。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原告确已向燃管中心提交了有效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应视为已经向住建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同时燃管中心对该申请所作的任何形式的答复,也应视为住建局的答复意见。

(三)关于案涉档案材料是否属于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问题。原告要求公开的档案材料即属于燃管中心在受委托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及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案涉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的单位为牵头单位,并负以履行案涉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同时,本案被告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档案材料中存在不宜公开或者需要进一步裁量的信息。因此,案涉档案材料应属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难点解读

(一)关于卷宗阅览和信息公开的区别。在行政处理程序结束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即本案原告以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卷宗材料的,因行政程序已经结束,原告已丧失卷宗阅览权,无法依据法律规定的卷宗阅览权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也不能对未完成的行政程序产生影响。

(二)什么是过程性信息。是行政决策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讨论、研究、汇报、请示等信息,此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当原则上将其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立法意旨在于,此类信息尚处于行政过程之中,系未成熟的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妨害行政决策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妨害后续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也可能对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引导,甚至造成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三)过程性信息是否一律不予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过程性信息也非一律不予公开,其中的意见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一般不予公开,而对于事实信息,则一般应予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案涉卷宗材料一概论为过程性信息而拒绝公开的理由,明显是对立法意旨的曲解。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申请机构编制年报信息公开,回复答非所问不具有合法性。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对违法建房信息公开申请,应以一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告知。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