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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案例:防疫期间违反政府禁令在家聚集,暴力抗拒妨害公务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1日|分类:离婚 |438人看过

【摘要】防疫工作人员开展入户排查工作时,发现该村村民违反政府禁令,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聚集。民警依法对杨某某传唤,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暴力抗拒,导致警务人员荣某左手受伤。2020年2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键词】新冠疫情,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暴力抗拒

一.基本案情

20202131030分许,防疫工作人员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开展入户排查工作时,发现该村村民违反政府禁令,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聚集。民警依法对该村民进行口头传唤时,遭到被告人杨某某言语攻击、阻拦。后民警依法对杨某某传唤,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踢打、撕咬等方式暴力抗拒,导致警务人员荣某左手受伤。经鉴定,荣某的左手小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二.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值班律师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2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六.新冠疫情防控:

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xx乡政府疫情防疫指挥部牵头组织,x县公安局x派出所民警会同x乡政府人员、xx村村干部到村里开展入户排查工作。

【参考资料】1.涉医刑事诉讼:为非法牟利而包装减肥药,并通过网络微信途径销售。2.医疗风险:高危麻醉药维库溴铵被误认为是化痰药氨溴索,造成患儿输注中死亡,药剂师构成医疗事故罪。3.涉医刑事诉讼:医院人员明知中药材不符规定,仍购进并销售给患者。4.制售假药案: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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