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x镇x街疫情防控卡点时,未出具符合条件的通行证明,在防护人员按规定不予放行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某将所驾车辆堵在卡点,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2020年2月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站执勤人员工作,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关键词】新冠疫情,防控卡点,醉酒驾驶,疫情防控,危险驾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4日15日3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xxx号白色奔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x镇x街疫情防控卡点时,未出具符合条件的通行证明,在防护人员按规定不予放行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某将所驾车辆堵在卡点,使得其它车辆无法通行。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后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丁某某被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四.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2020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裁判理由
被告人丁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站执勤人员工作,应对其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1.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2.医疗事故罪:首诊医生、管床医生和值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车祸病人未能及时诊断出血胸。3.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患者从事拔牙镶牙等诊疗活动。4.医疗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导致右眼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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