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赵某名下一家个体工商户的商店经营权转让给张某,后赵某认为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得转让,经营权转让约定无效拒绝转让。张某遂诉起诉主张约定有效,赵某应履行经营权转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经营权自行转让的约定是否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权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
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就个体工商户性质地铺的经营权转让事项自愿达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协议有效。
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应办理注销后重新申请登记,但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权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条例施行后,上述《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个人经营的工商户改变或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权,根据达成的协议约定,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