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某驾校的学员。某日,驾校安排学员在训练场所进行考试训练,陈某在没有驾校教练指导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因慌张将油门误认为刹车,突然加速将等候训练的学员吴某撞伤。后经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吴某遂将陈某及驾校诉至法院。
驾校辩称:陈某在驾校还没有安排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陈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故陈某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辩称:不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驾校在未给学员陈某配备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即安排其练车,陈某因处置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故应由驾校承担伤者吴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