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人:于洪梅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林某(化名)自2008年起为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019年8月,因业绩突出,公司指派其担任销售行为管理岗及区域经理,负责多个乡镇的服务包扶工作。此后,林某按公司要求早8点上班、晚5点下班,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固定工资2150元。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2月,公司口头通知林某“不用再按时上下班”,实际单方解除了关系。林某遂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
二、律师工作与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林某与公司之间究竟是保险代理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有《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且林某主要收入来自销售佣金。
接受委托后,我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证据突围:指导林某系统收集了微信工作群记录(含公司红头文件对内勤人员的处罚通报)、考勤打卡截图、工作照片、同事证人证言等14组证据,充分证明林某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从事内勤管理工作、按月领取固定工资的事实。
法律策略: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主体资格、管理服从、业务组成部分,逐一论证林某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
时效应对:针对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精准区分各项请求的时效起算点,最终法院支持了赔偿金请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确认劳动关系:认定林某与公司在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赔偿金: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500元(2150元/月×5个月×2);
诉讼费由公司负担。
四、律师作用总结
本案中,我的核心价值在于:
证据体系的构建:面对长达5年未签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通过碎片化证据(微信记录、考勤、工资流水、证人证言)的交叉印证,成功还原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全貌;
法律关系定性:成功突破保险公司惯用的“代理合同”抗辩,确立了内勤管理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
诉讼策略选择:在无法支持全部诉求(如双倍工资因时效驳回、社保损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况下,集中火力攻克劳动关系确认和赔偿金两项核心诉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实际利益。
于洪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