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如果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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