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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未实际承兑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14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电子商业汇票未实际承兑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8日,电子装备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向电子装备公司采购光刻机一台,总价为641万元。合同约定,设备验收后的30天内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总额10%的货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0.05%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合同签订后,电子装备公司依约将案涉设备进行了交付,科技公司也依约支付了前期90%的款项,其中一笔20万元款项系科技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汇票方式(以下简称系争汇票)。该系争汇票的承兑人财务公司因为刑事犯罪问题导致电子装备公司无法承兑系争汇票,电子装备公司至今未能成功承兑系争汇票。

此后,因科技公司未再向电子装备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电子装备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显示:系争汇票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为2018年3月20日,到期日为2018年9月20日,出票人为储运公司,承兑人 为财务公司,收款人为化工公司。电子装备公司曾于2018年9月20日提示付款,因未获承兑,电子装备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撤回提示付款,并于同日发起非拒付追索,被追索人为财务公司,同意清偿人为财务公司,同意清偿金额为20万元,现追索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另据上海票据交易所陈述,在电子承兑汇票交易中,完整的追索流程为由追索人发起追索,被追索人同意清偿,再由追索人点击签收确认,在签收确认后由被追索人线下完成承兑。电子装备公司并未点击签收确认系争汇票。

电子装备公司起诉请求:1.科技公司支付电子装备公司货款84.1万元;2. 科技公司支付电子装备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2.05万元。

科技公司辩称:仅认可尚欠电子装备公司剩余货款64.1万元,其余20万元其已通过系争汇票予以支付,已经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在该商业汇票未获兑付时,电子装备公司应在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权要求其继续承担该部分的付款义务及违约金。

 

【裁判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电子装备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14日交付货物,交货至今科技公司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已经远超案涉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应视为电子装备公司已经完成交货义务,科技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科技公司认可尚欠付货款641000元而非841000元,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背书转让给电子装备公司的系争汇票能否视为完成给付以及电子装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认为,电子商业汇票仅为科技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在电子商业汇票未实际承兑之前,科技公司在案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仍然存在。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科技公司虽然向电子装备公司背书转让系争汇票,但系争汇票因承兑人涉嫌违法犯罪而到期无法承兑,电子装备公司未能实际取得相应票据金额,科技公司在案涉合同项下对应金额的付款义务并未履行完毕,科技公司仍应支付该款项,故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尚欠的货款金额为841000元而非641000元。

对于电子装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电子装备公司主张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20500元,科技公司抗辩该违约金过高,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予以采纳,酌定科技公司支付电子装备公司违约金168200元。

 

【裁判结果】

.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子装备公司货款841000元;

.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子装备公司违约金168200 元。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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