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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不享有物权请求权的“指令交割”不构成指示交付,未能交付的构成违约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02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出卖方不享有物权请求权的“指令交割”不构成指示交付,未能交付的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日,H公司作为供方,贸易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精对苯二甲酸 (PTA)销售合同,合同载明产品名称为精对苯二甲酸 (PTA), 数量为 7014吨,单价为2700元/吨,总金额为18937800元。合同第六条载明:“供方收到需方全部货款后,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完全部货物。”后贸易公司向H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

2020年5月7日,贸易公司作为供方,化纤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产品标的为精对苯二甲酸 (PTA), 数量为2004吨,单价为3276元/吨,总金额为6565104元,品牌为A。合同第五条载明:“价格条款:先款后货,指令交割。需方于2020年5月20日前(含当日)电汇支付全额货款给供方,供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当天根据需方指令立即给A 品牌仓库下达放货指令。”合同第六条载明:“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需方A 品牌仓库自提。”合同第七条载明:“责任承担:本合同标的货物的所有权及其损毁、损耗、灭失的风险自供方下达放货指令之后转移至需方。”化纤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2020年5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贸易公司名下账户转入金额均是3282552元的两笔货款,共计转入66565104元。

2020年5月14日,化纤公司向贸易公司出具提货指令。2020年5月14 日、5月18日,H 公司向贸易公司出具产品发货提单,载明产品名称 PTA, 数量为1002吨,备注载明“5月现货,货转宏凯自提”。贸易公司分别在2020年5月14日和5月19日向H 公司出具货权转移指令,要求H公司将数量均为1002吨的精对苯二甲酸货权转移给化纤公司,交货地H公司。

化纤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及2020年5月22日向贸易公司出具催货 函,称截至目前还有796.24吨货物未能提货,要求贸易公司尽快发货。贸易公司向化纤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H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晚通知停产,发货中断,待装置重启后将尽快安排发货。

因剩余货物未能提货,化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退还化纤公司未交货物的货款本金共计2608482.24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313020.8元及律师费,国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H公司系履行自身与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在交付货物时是代贸易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化纤公司。对于化纤公司,H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H公司明确不能交付货物,贸易公司在与H公司交涉未果后,交付货物的义务仍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化纤公司向贸易公司催告后,贸易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化纤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裁判结果】

一.化纤公司与贸易公司2020年5月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20年813日解除;

.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化纤公司货款2608482.24元;

.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化纤公司违约金521696元;

.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化纤公司律师费损失;

.驳回化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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