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子债父偿”之说,但在当下法治社会,“子债父偿”真有法律依据吗?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被告邱某兰、王某水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13,000元。
邱某兰系借款人王某平母亲,王某水系借款人王某平父亲。王某平生前因个人缺少资金向黄某借款13,000元,后王某平因故死亡,尚欠黄某借款13,000元,黄某将王某平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为王某平偿还尚欠借款。
审理过程中,邱某兰、王某水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没有使用过王某平的借款,也没有继承王某平的遗产,因此,并没有替子偿债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平向黄某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人王某平已经死亡,邱某兰、王某水作为王某平父母,均系王某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平的遗产,视为继承遗产,故应以所得王某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黄某承担借款13,000元的清偿责任。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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