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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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交险追偿观点

发布者:杨秋灿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454人看过

 虽说坊间一直流传“车与房子恕不外借”,不借是情理之中,但也有一些车主愿意为他人解燃眉之急。车子一旦外借,就会面临一些意外……

 

 

  案件回顾

 

 

  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出借给好朋友黄某,黄某驾驶车辆后将车停放在乡村公路上,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向车辆造成当场死亡,法院认定张某承担10%的事故责任,黄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死者李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张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2万元,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张某履行了所应赔偿的12万元交强险,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向被告黄某追偿该笔赔偿款。

 

 

  分  

 

 

  对此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来看,车辆所有人是交强险缴纳的义务人,因此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应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应由谁来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是导致受害者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具有赔付义务,如侵权人未借开该车辆,该起事故则不会发生,车辆所有人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不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支持车辆所有人的诉讼请求,即张某有权向黄某进行追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车辆所有人能否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不应一概而论,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应考虑具体案情,事故的发生是侵权人的损害行为造成的,而受害人未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又是因为车辆所有人未缴纳交强险的缘由,车辆所有人及侵权人都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一定比例划分两者之间的赔偿数额。故车辆所有人可向实际侵权人进行部分追偿。

 

 

  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车辆所有人可向实际侵权人进行有限追偿。

 

 

  一、《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应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属于真正连带责任。从强制投保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出发,将车辆所有人和侵权人双方财产纳入赔付范围,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获得赔偿。根据所有人、侵权人的过错确定追偿范围,也能更有效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二、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对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规定,现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应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所有人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如果侵权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在导致事故发生时存在故意、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如果让所有人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车辆所有人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驾驶人有过错情形下,应当赋予车辆所有人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承担过错责任,车辆所有人具有拒绝瑕疵交付的义务。现所有人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交付侵权人上路行使,所有人应承担瑕疵交付责任,所以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所有人是否已将未缴纳交强险的事实告知侵权人,但其本人是明知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在案件中是否需要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则要看侵权人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其是否知晓车辆交强险未缴纳的情况。

 

 

1、如果车辆所有人事先告知侵权人,即使侵权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也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各承担一半责任。若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则侵权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如果车辆所有人未告知侵权人,原则上,所有人不能向侵权人追偿。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侵权人无证驾驶、醉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重大过错等。发生上述例外情形,车辆所有人也只能根据侵权人过错范围进行有限追偿。因为受害方未能得到交强险赔偿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车辆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导致赔偿义务转移为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对受害方赔偿损失后向侵权人追偿,无疑加重侵权人的责任负担,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综上,本案中侵权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并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不存在重大过错,车辆所有人也未能证明侵权人事先明知车辆未投交强险,故车辆所有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此种情形下不可对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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