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被告向某公司购买农机但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和代付款委托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由原告将该笔借款支付给某公司作为被告的购机款。原告按约将借款交付给某公司,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向涉案农机销售公司交付借款,并且被告出具借条明确该情况,视为原告已经交付了借款,至于被告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瓜葛,和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关联,不影响被告应当向原告还款。
三、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中,不乏会出现借条出具人和实际借款收款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主张是共同借款,因为缺乏证据,很难得到支持,甚至发生败诉的风险,因此借条中,关于钱款的交付方式一定要约定好,并且同实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