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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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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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交付于第三人,债务人仍应还款

发布者:曹建文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被告向某公司购买农机但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和代付款委托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由原告将该笔借款支付给某公司作为被告的购机款。原告按约将借款交付给某公司,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向涉案农机销售公司交付借款,并且被告出具借条明确该情况,视为原告已经交付了借款,至于被告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瓜葛,和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关联,不影响被告应当向原告还款。

三、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中,不乏会出现借条出具人和实际借款收款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主张是共同借款,因为缺乏证据,很难得到支持,甚至发生败诉的风险,因此借条中,关于钱款的交付方式一定要约定好,并且同实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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